云南永善法院收罪犯14万考察费 称交钱可获缓刑
被判缓刑者竟要向县法院缴纳缓刑考察费,如此荒诞的事情就发生在永善县。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示严查后,永善县
法院清退了数年来所收取的该项费用。
但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认为:缓刑考察费不能一退了之,要深查细究,追查其间有无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渎职侵权和枉法裁判行为。
永善收缓刑考察费
从2003年开始,永善县法院向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收取“缓刑考察费”,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而交缓刑考察费与否,直接意味着被告人是被判处缓刑还是实刑。
有消息说,在此规定下,永善县法院审理的强奸、盗窃、拐卖人口、贪污、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被告人只要交纳缓刑考察费,便能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
在长达近3年的时间里,永善县法院的这个做法,在永善县甚至昭通市均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备受老百姓非议。
省高院批示后清退
此事被披露后,3月20日,省高院院长赵仕杰作出批示,要求严查。随后,昭通市中级法院受命彻查此事。省高院称,如确有其事,昭通中院及永善法院要立即作出检查,主动清退所收款项,向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新闻媒体公开说明;全省法院系统,也要结合收支两条线和执行专项账户的检查行动,对其他违规收费展开检查。
在省高院及昭通市委、市政府、纪委、政法委的关注下,昭通中院迅速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并查明:从2003年12月29日到2006年6月,永善县法院共判处缓刑案件88件95人,先后对其中35件40人收取了“缓刑考察费”,总额达14.85万元。
随后,昭通中院责成永善法院成立清理缓刑考察费领导小组,决定用3天时间全部清退已经收取的“缓刑考察费”。至21日晚,永善法院称其已清退了收取的14.85万元“缓刑考察费”。
收取考察费无依据
永善县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事件,引起了省检察院的关注。
该院一位检察官称:“缓刑考察费不能一退了之,要深查细究,追查其间有无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渎职侵权和枉法裁判等行为。”
这位检察官强调,法院可以收取的费用,主要是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刑事案件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而对罪犯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缓刑,如何考察缓刑犯在缓刑期间的现实表现,在什么条件下才应该对缓刑犯收监执行刑期,刑法都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对此,最高法院早在1993年8月就下发通知,禁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
法院显然超越职权
这位检察官说,永善县法院以缓刑考察费的名义向罪犯收取费用,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永善县法院做得很巧妙,他们没有直接从当事人手中接过钱,而是要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交纳费用,这看起来有点冠冕堂皇,但仍然掩盖不了收取不正当费用进行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因为,当事人一旦可以凭借交纳费用就换到一张缓刑判决,也就意味着他不在会被投入监狱服刑。
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想得到缓刑判决的罪犯成倍增长。可能一些没有满足缓刑条件的罪犯,也被适用了缓刑。甚至一些《刑法》规定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也被适用了缓刑。
法院只有刑事裁判权,没有执行权,永善县法院在对罪犯收取了缓刑考察费以后,代行了执行机关的职能,将缓刑罪犯留在自己的监控之中,这种超越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检察官要求严查贪污渎职行为
这位检察官还认为,永善县法院受利益驱动,对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置若罔闻,这种以收取缓刑考察费为前提对触犯刑法的罪犯适用缓刑的行为,是一种恶劣的滥用缓刑现象,使缓刑变成了明码标价的、可用金钱置换的商品,严重损坏了法律的尊严。
他表示,虽然永善县法院已经在清退收取的缓刑考察费,但不能一退了之,而要深查细究,追查这里面有无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行为。
省检察院的一位领导说:“如果收取缓刑费期间有法院人员私自截留、挪用这些费用,则这些人员就涉嫌贪污犯罪,应将其交付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如果收取缓刑费的决定,出自某个领导或领导班子,那么相关人员就涉嫌渎职犯罪,应该将其移交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