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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1-14 17:54   只看TA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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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

近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民间盛行的“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
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鉴于被告人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被告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张军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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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手机报上看到这个新闻,脑子里腾的一下涌上一股莫名的火,国家这是要搞什么?
上大学时听到很多路子比较野的同学讲过类似的事情,说什么花钱死刑可以改为无期、无期改为有期,那个时候还总感觉这些事情只是少数的事件,不足为虑。可是现在国家的最高发的院长能讲这个事情有望被规范,我真火了。
我想做大款,我想做大官。我热切的期盼花钱买刑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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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1-14 19:01   只看TA 2楼
这个东西没什么规范不规范的,在有些地方已经是事实了。你看杭州那个70码事件,最后判赔偿120W,有期徒刑3年。120W换来的就是3年嘛,杀人了也不过是3年,这就是事实。我们国家确实是言论最自由的国家,可是我说了什么就跟没说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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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bbsis 发表于 2009-11-14 19:02   只看TA 3楼
潜规则都是这样的,这些年形成的风俗了,规范起来也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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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u 发表于 2009-11-14 19:14   只看TA 4楼
什么他妈社会呀,有钱就是好,能买通一切,能使鬼推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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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jisasa 发表于 2009-11-14 19:31   只看TA 5楼
我觉得要看你站在什么样的观点去判断,如果是恶意,蓄意杀人的人判死刑或无期都是正常的

但是一些交通事故,意外等的要酌情来判,毕竟陌生人和你没仇,从根本上来说没有杀人动机

如果你的家属肯原谅他,而他又积极承认错误,态度良好,也积极的赔偿,那么适当的从轻判罚也是可以的


另外,这种判罚在国外,古代的中国早就有了,别像乡里人一样大惊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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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郎君 金币 +4 回复认真,鼓励 2009-11-1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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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405964 发表于 2009-11-14 19:33   只看TA 6楼
什么狗屁罪刑相当?!应该刑事民事责任都要追究,按那个垃圾副院长举的例子,不是应该给赔钱的减刑,而是他们本身就应该赔偿!除了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还要让他进行民事赔偿!他们赔钱本来就是应该的!不是应该减刑而是应该加大惩处的力度!比如一个人无故恶意杀人,除了判他死刑,还应该没收其个人财产以补偿受害者。妈妈的,花钱就可以减刑这种事情一旦开了头,穷人们还有没有生命安全的保障啊?随便杀一个人,只要你有钱,比如赔偿他的家庭,这样就可以减刑了?这是什么他妈的垃圾逻辑!现在好些所谓的专家学者好像都理智无比,理论讲出来一套一套,有没有深入人民群众之间听听广大老百姓的想法?这些人站在既得利益者的立场上,自然维护他们这类人的利益,真他妈让人恶心!就好像好些党员有了问题,开除党籍就算是一种惩处了,真是没天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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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郎君 金币 +6 回复认真,鼓励 2009-11-1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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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1-14 19:42   只看TA 7楼
说到底还是有钱人可以用钱解决,而老百姓只能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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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xie 发表于 2009-11-14 23:14   只看TA 8楼
一点也不稀奇,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律师则将这些事情称之为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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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1-15 01:29   只看TA 9楼
其实这种形式在国外也有,在主案情外再加上各种求情理由或社会贤达的求情信加上罪犯是否曾对社会公益有供献等来加以综合地判案考虑予以定刑.但我国法律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律的独立性,因政治架构问题而致法律并非高于一切.
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因性醜闻事件而要到法庭去应审的事件在中国就不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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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12151100 发表于 2009-11-15 11:52   只看TA 10楼
应该这样,就好像一个强奸犯花钱请求减刑,上面批了,于是被当庭释放,前提是先小小的接受惩罚——把这丫小小的龟头切掉,以绝后患
贪污的也可以这样,说没拿的——剁手,说不知情的——挖掉眼睛
卖淫的更好办了,直接做变性手术,国家报销,看“她”以后还卖什么
现在啊,就是犯罪的成本太低了,恢复先秦时代的“肉刑”,看看谁还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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