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stars3 发表于 2009-12-2 01:31 只看TA 7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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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不能太无耻了,事实终究会被发现的,没后台是不能乱冤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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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2-2 03:21 只看TA 7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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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比较欣赏13楼的观点,如果按照常理推理,这种事是不存在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的,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只要昧着良心眯掉1块钱,偷窃也就算成立了,试问那个智障男子,老太太如果偷的,1700干嘛还你?你送块扁给老太太?我们也别把人想得太坏,假设男子就是丢了8000多,老太太就是拾到1700,两个条件都成立的话,那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口袋的钱不是一次窜出来的(可能性不大),还有一种可能那1700跟这个傻冒无关,因为大多数人都拾金不昧白不昧了,他哪有什么机会见到其中“一部分”钱啊,所以不管事实如何,此男子纯属智障,可惜在中国社会,该维权的事多得是,消费者权益维护、被强迁者利益的维护等等,非要这么一个货上法院维权,不能不说是对中国司法界的一种黑色讽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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