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4-29 10:34   只看TA 11楼
强奸是容易上瘾的,尤其是成功一次之后,小心成为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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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4-29 13:50   只看TA 12楼
故事真实刺激,没有较为华丽的语言修饰。让读者感到更真实生动。
挺佩服楼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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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雪情天 发表于 2009-4-29 14:36   只看TA 13楼
感觉挺真实的,不过描写过于简单了,再细点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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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4-29 14:47   只看TA 14楼
强奸是很刺激但就是太危险了,特别是强奸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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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4-29 19:39   只看TA 15楼
这故事还真有点过了,如果是真的,还真不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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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sxxsis 发表于 2009-5-2 23:23   只看TA 16楼
看着感觉很过瘾,但要是真实的事可就不好了,绝对的判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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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5-2 23:32   只看TA 17楼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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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6-14 02:31   只看TA 18楼
写的也太强悍了,真这样的话,那可是死罪阿
如果纯粹意淫,还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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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6-14 04:22   只看TA 19楼
孝感没有三十五中学 也没有蓝色打着学校名的校服 这文章是假 但是写得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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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6-19 22:33   只看TA 20楼
真的假的阿,如是假的写的跟真的一样,太棒了,幼奸阿,只能意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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