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0-6 19:36   只看TA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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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捡一纸箱拟判无期,局长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想得通吗?

在深圳机场当清洁工的河南打工者梁丽,于半年前在候机厅打扫卫生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封闭的纸箱,比较重,她没在意,后来发现是一箱金首饰,她也以为是假的,她想不会有人将真黄金放在垃圾桶旁边的。后来警方找到她,她才如梦方醒——原来那是一箱真黄金,总价值300万人民币!警方拟将梁丽以盗窃罪起诉,如果这个罪行成立,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将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无独有偶,近日又发生一起“人民公仆”严重触犯法律的案件。
  四川宜宾县国税局一分局局长卢某付6000元经人介绍“买处“,与一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关系。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警方以”卢某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犯罪,只能算普通P C“,决定对卢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2009年5月11日《扬子晚报》)
  这就是警方经过侦察开案情分析会后得出的一致结果!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特意花数千元“买处”,不知对方不满14岁?你信吗?当然不信。但是既然警方这样言之凿凿地说了,我们老百姓就当回傻子信了吧!但是,即便是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难道这个不知耻为何物的“人民公仆”就可以逍遥于庄严的法律之外了吗?是否15天后,卢某又可以趾高气扬地在他的官位上颐指气使?
  我们还清楚地记得,一年前,美国前纽约州州长斯皮策因为P C而下台,并且公开向民众道歉。再往上说就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了,一个莱温斯基事件就让克林顿灰头土脸,差点下台,而那充其量只算“办公室绯闻”而已。
  反观我们的国税局局长,以半百之身嫖宿未满14岁的幼女,竟然“不构成犯罪”!
  与此类似的,还有发生在两年前贵州习水县国家公职人员集体“买处”未成年中小学生一案,令人发指的是,有幼女不从,竟以“打毒针、拍祼照、殴打”等手段威逼就范。
  如此恶劣的行径,最后量刑仅仅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 J幼女罪”起诉。稍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只是5年,而《刑法》规定,强 J幼女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是明显的“避重就轻”和“权大过法”。
  再回过头看梁丽的案子,照警方的案发笔录看,梁丽当时看到垃圾桶边一纸箱时,的确是个无主纸箱,也就是说那个纸箱属于“他人遗弃物”或“他人遗失物”,而且当时纸箱是封闭的,梁并不清楚里面为何物,就算梁丽没有上交拿回去了,也只能归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高判5年监禁。况且警方来了梁丽立刻主动将箱子上交了。如果警方一定要将梁丽的行为定为故意盗窃罪而进行重判为无期的话,恐怕有量刑过重之嫌。
  
  数千年前,孟子就发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声音,可是,如果庄严的法律只是在普通老百姓身上显露权威,而可以被“人民公朴”的权力任意践踏和摆布,不知该如何叫人看待《宪法》和政治书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
  执政为民,从严治吏。如果法律连对“买处”和“强 J幼女”这样恶劣的行径都可以“避重就轻”话,那执政为民,从严治吏这句话就是空话。
  毛主席曾说过“青少年像八九点钟的太阳”,还有无数的比喻,像春天的小草、像嫩嫩的秧苗、像带露的鲜花……可是,如今,这些小草、秧苗、鲜花却被“人民公仆”们残忍地糟蹋!不知毛主席地下有知,该做何感想?
  顺便说一声,那些“人民公仆”动不动就数千人民币地砸出来“买处”,那些钱恐怕也是要开发票的,上面写着“公务消费”也未可知。
===================================================================================================================我的愿望是做一名国税局局长,然后收税,收完税就去买 处 今天买中国处,明天买美国处,后天买日本处......被曝光我也不怕,因为我买的都是不足十四岁的,最多在罚5000,罚5000我也不怕,因为这都是收来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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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0-6 19:48   只看TA 2楼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自古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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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0-6 19:52   只看TA 3楼
自来都是这样  也难怪大家都爱当人们公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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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12151100 发表于 2009-10-6 20:07   只看TA 4楼
没这点特权,鬼才去当官。当官意味着啥,骑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嘛。
你以为每年好几万人(保守估计)去考公务员是为了啥,公仆人民嘛
人家当官之前花了那么多,之后自然要收点利息喽,到处嫖宿只是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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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an087 发表于 2009-10-6 20:22   只看TA 5楼
官大没人管,这世道。被人管的肯定重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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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410 发表于 2009-10-6 20:32   只看TA 6楼

回复 1楼 的帖子

没法子 现在社会就是这个样子  这样的事多了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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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76945017 发表于 2009-10-6 21:11   只看TA 7楼
清洁工捡黄金的事是今年春天的事情,量刑较重,那女清洁工挺冤的,当时她把那黄金工艺品当成普通的饰品,还当做玩具送给了邻居的孩子几件,这说明她确实不知这箱东西是价值不菲的黄金,可是量刑的时候,看来这一条并没当做依据而被法院采纳。而那国税局的局长买处的事确实没听到过,如果真有其事,那位局长大人是罪不可赦。各位狼友们都知道,如果普通的民众嫖娼被抓,重则拘留十五天,轻则罚款五千。作为一个国家干部,居然以六千元的价格买处{不知他每月收入是多少?能否真的舍得从自己的腰包掏这笔费用?},不知道国家的法律对这些权势人物嫖娼该如何处罚?而且与他发生关系的是个末满十四岁的少女,依据中国刑法,与末满十四岁的少女发生两性关系,不管对方在什么原因下发生关系的,都已构成犯罪,以强奸幼女罪处以七年以上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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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色秦羽 金币 +6 回复认真,鼓励! 2009-10-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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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fang999 发表于 2009-10-6 21:58   只看TA 8楼
存在既是合理。无法改变就尝试接受,实在无法接受,绕行好了。这种事情,徒增烦恼的。能帮就帮,不能帮就躲个清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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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9-10-6 22:03   只看TA 9楼
清洁工是偷窃 不是捡 金额巨大 实在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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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01eye 发表于 2009-10-6 22:39   只看TA 10楼
这是社会现实,不过前面那个把金首饰拿回家的应该是太小便宜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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