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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小伙与13岁幼女结婚同居被判强奸罪 曾大摆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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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和审判有问题。这是通过双方家长认同的婚姻行为导致的“强奸”,仅追究男子的责任是不公平的。至少应将女孩的监护人,即其养父母,列为共犯。因为他们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之责,对罪行的发生起着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具有主观故意性质的作用。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9-3 2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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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7楼 的帖子

有奸淫幼女这种提法,但已经没有独立的罪名了。更没有什么自愿/情愿的区分,直接归属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另:最法和高检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9-4 04: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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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绯 金币 +4 回复认真,鼓励! 2011-9-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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