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on520 于 2011-3-30 16:58 发表 
举个例子,罗斯福提出当时的 工人最低工资,但是最高法院判定违宪 (最高法院按理说是民主的,却维护资本家的利益)。
从你的发言可以看出你没弄清楚外国司法高度的独立的本质。
简单的说,在外国,特别是在实行普通法系的国家如英美,法官都是法律界的精英,而最高法院的法官则是精英中的精英。某些普通法系的国家,不准应届大学新生第一专业是法律,要么你读完一个学位之后再选,要么你有若干年工作经验再选,理由是没有足够的基础知识和社会经验读不了法律。一般来说,等读完四年五年法律出来,你不能像在中国那样过个律考就可以去打官司。你首先要从事务律师做起,只能做写文书接受咨询之类的粗活。做数年事务律师之后你有几条转职路线,要么申请成为可以上庭的出庭律师(港产片里叫大律师某些国家还有更高级的叫御用大律师),要么成为检控官。做若干年出庭律师之后,你可以选择成为地区法院的法官。做若干年地区法院的法官之后,你有可能被选为高一等的法院的法官,一般来说高级法官都在低级法院里选拔产生,一直到成为最高院的法官……
以上纯凭记忆,但总体流程当不会错。从上可见,哪怕是一个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司法体系中的佼佼者,更别说是最高院的法官。假如某人真当了最高院的法官,首先他肯定品行绝无问题,其次他会极少出席公开活动更不会和任何人有利益往来。实际上在外国,法官是一个有着极高社会地位极高收入的极少数群体,他们不缺名更不缺利,他们没必要也不会用自己的职位去交换任何东西。他们要做的就是一辈子去和法律打交道。低级法院的法官也许还停留在法律事实的判定,但上诉法院甚至高院的法官只会对案件研究法律条文是否适用、是否有漏洞需要用公平正义的原则(衡平法)去对这个案例加以纠正。假如你用“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为理由上诉,101%会被打回头不予受理,因为那根本就不是高级法院法官去做的事。
我这么啰嗦一大堆,是想告诉你,你这个“举例”犯了两个基本的常识错误。
1、假如最高院裁定是违宪,那就是违宪,而他们的出发点绝不是维护哪一帮哪一派的利益,而是因为罗斯福的这个决定违背当年美国宪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
2、最高院的法官、或者说最高院本身就和民主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他们不反对民主,更不鼓吹民主或者维护民主,他们做的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和公平正义去判断罗斯福的决定是否违背宪法。不存在说“因为这个决定是支持民主的”,所以最高院就必须支持。法治,与民主,虽然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顺带说句:法的本质是什么,在西方看来,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至于大陆那套照搬苏联30年代阶级专政法学理论,什么统治工具专政工具之类,和垃圾无异。
我有兴趣去看你推荐的东西,但我下载的速度居然只有2/3KS,10几M的东西我拉下来和拉一部片子耗时一样,有其他更快的空间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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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1-3-30 19:3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