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18 16:01 发表
别的不多说,您自己好好琢磨琢磨您所“试想”的例子,“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正如持刀歹徒”,为什么要强调“成年男子”,为什么要在“歹徒”前面加上“持刀”两个字吧。再有空,也可以琢磨琢磨刑法里对持刀、持 ...
原帖由 yuanjing 于 2011-6-19 10:05 发表
看来你真的没看懂我的话。
我举例只想说明后果和性质之间的关系。
至于持刀与否,正因为这女孩没有持刀,才判十年,否则你认为公平吗?
是不是非要这女孩弄死这老太太,才算得上性质恶劣呢?
没有出现严重后果 ...
原帖由 whxnx 于 2011-6-19 19:14 发表
刑法是有所依据的~不说法官怎么怎么的~既然有了刑法是公民就得遵守,按这事件说假如那女的没精神病判10年我认为该~别说40元就是一分也是10年.
原帖由 yuanjing 于 2011-6-20 09:07 发表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你只想通过这件事来抨击一下中国的司法罢了。
中国司法黑暗,人所共知。但你这里所举事例中的施害者,除了“精神分裂”可以考虑轻判外,其它并无不妥之处。也没什么值得同情的。
持刀与不 ...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0 16:04 发表
你说了一车子话,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你举例时有意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的心态。
另外,你所称的判决的所谓妥与不妥的问题,包括抢夺、抢劫的区别,姑且认定为抢劫的问题,原文已经有所讨论,因为并非仅仅 ...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1 12:11 发表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
——谢谢您终于承认了这一点,即持刀、性质严重、后果三者之间的联系。呵。谢谢您承认“法律本身有局限性”,这也正 ...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2 18:06 发表
认为文章是“【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的说法是十分愚蠢的,而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一味认为只要能扣上某某罪名的帽子就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闭上眼睛重判,不管是否判决的确符合立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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