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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数额较大”的4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freeabc    时间: 2011-6-17 01:53     标题: “数额较大”的40元

少女抢劫老人40元被判10年
2011-06-16 16:31:31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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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司法鉴定,女孩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昨被释放
  15日下午,当阿珠从琼山监狱走出来时,老何兴奋地抱住女儿。本报从2010年起,对乐东女孩阿珠入室抢劫老人40元被判10年一案进行连续跟踪报道,阿珠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经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于15日予以释放。
  -记者纪燕玲 实习生王君摄影报道
  女孩抢40元被判10年 本报多次报道引发关注
  2010年1月19日,本报《乐东一少女抢劫40元被判10年》率先对乐东女孩阿珠抢劫入狱一案进行关注。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简称乐东县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6月21日晚上,阿珠在莺歌海镇海新街游逛,发现邻居69岁的老陈正坐在自家门前台阶上乘凉。阿珠直接从老陈身后走进客厅,从床铺上抓起老陈的长裤找钱物。老陈发现后冲进客厅里与阿珠争抢裤子,被阿珠用手抓伤左手掌背及左中指。而后阿珠从长裤袋中搜出40元逃离现场。乐东县法院认为,阿珠入户采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阿珠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因为超过上诉时间,阿珠的家人只能对此案提出申诉,并请求对阿珠的精神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11月16日,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阿珠在此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二,阿珠目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
  今年,乐东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在此案听证、再审等各个程序,本报连续进行跟踪报道。经本报报道,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记者15日百度检索该案件信息时发现,相关稿件被大量转载,系统显示可以查找的信息达上万条。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女孩不负刑事责任
  6月15日下午,乐东县法院在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指出,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维持;但判处阿珠有期徒刑10年,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阿珠不负刑事责任。
  阿珠终于回家了 父亲称要带她去治病
  下午4点半,南国都市报记者在琼山监狱见到了阿珠的父亲何先生和她的叔叔,他们正等待着阿珠出狱。差几天,阿珠被关就要满两年了。
  5点,阿珠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走到门外。何先生快步走上去,将女儿紧紧地搂住。父女俩相见后,手一直紧紧地握在一起。监狱工作人员叮嘱阿珠在家要听话,她也乐呵呵地答应着。当记者问她知道自己为何入狱时,她说自己“打了外婆”。
  何先生告诉记者,妻子患有糖尿病,自从女儿进监狱后,今年2月开始病情就恶化了,至今还住在乐东县黄流医院,因为思念女儿几乎每天以泪洗面。“这次终于可以带女儿回家了。”何先生说,由于女儿的事和妻子的病情,家里已经负债,但出狱后他一定会带女儿去治疗。
  “南国都市报的影响力非常大,是真正反映民意、关注民生的报纸,真的非常感谢南国都市报一直以来的跟踪报道。”阿珠的叔叔一再向本报表示感谢。
  乐东县法院再审判决阿珠有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是否继续上诉诉求女儿被判无罪,何先生表示还没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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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一案犯杀两人,包括一个几岁小孩被判死缓的帖子的回复里,我已经提到,中国的法官判案随意性太强,没有标准,无需负责。
而这个案子的不可思议,更让人无话可说。如果小女孩不是精神病,是不是这个“暴力抢劫”40元的10年判决就天经地义、心安理得了呢?

这里不想再司法制度、司法程序、法官的素质和公正性的保证和监督多说什么了。
只想问一下:
法官法院法律们还有没有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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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规定,入室抢劫的最低量刑标准是10年徒刑。所以如果认定为入室抢劫,判10年法律上没有问题。

但所谓的抢劫,数额不过40元,尚不构成盗窃。所谓的暴力,被害人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对被害人结果上既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情节上也没有严重的胁迫和器械力量上的明显优势。按常理,具备对人身相当程度的威胁和危害性才能构成暴力。所以案件性质上,显然认定为小数额的抢夺罪而非“暴力抢劫”是合理的。反过来,如果认定为须判10年徒刑以上的入室抢劫合乎法律规定及其本意,那么这个案件情节上违背公众认知常识(据案件情节的社会危害性、罪刑相当原则、媒体及网络回复倾向)的法律本意,是不是值得商榷呢?

如果上面是法理上的争议的话,那么判决里“数额较大”的40元(未找到判决书原文,仅据报道),是不是与公众智商发生争议了呢? 而如果判决里确是如此,并没有再加重量刑的“数额较大”,或许是为了遮掩一下10年判决的尴尬吧。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17 03:44 编辑 ]
作者: 村上秋树    时间: 2011-6-18 00:48

中国的司法制度本来就是专门对付屁民的,不指望它有多少公正,只是一块千疮百孔的遮羞布而已。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11-6-18 09:56

“数额较大”,确实令人啼笑皆非。但本案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试想,当面入室拿东西,而且在别人制止时反抗。只因她是一个女孩,才没对“外婆”造成太大伤害。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后果就不得而知了。基于这一点,如果不是因为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判她十年并不严重。
有些案件是按性质而非后果来判定的。正如持刀歹徒不巧抢到武林高手而被轻松拿获,不能因为没有造成伤害就轻判了他。
作者: freeabc    时间: 2011-6-18 16:01     标题: 回复 3楼 的帖子

别的不多说,您自己好好琢磨琢磨您所“试想”的例子,“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正如持刀歹徒”,为什么要强调“成年男子”,为什么要在“歹徒”前面加上“持刀”两个字吧。再有空,也可以琢磨琢磨刑法里对持刀、持枪作案的惩罚力度及其原因、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杀人的判罚区别等等。暴力和暴力、故意和故意,真的有区别。看来真有认可罪刑相当而心安理得的呢~  

ps,判决里不应该有“如果”,否则按照上面“如果”的推理逻辑,所有罪犯皆可枪毙。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11-6-19 10:05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18 16:01 发表
别的不多说,您自己好好琢磨琢磨您所“试想”的例子,“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正如持刀歹徒”,为什么要强调“成年男子”,为什么要在“歹徒”前面加上“持刀”两个字吧。再有空,也可以琢磨琢磨刑法里对持刀、持 ...
看来你真的没看懂我的话。
我举例只想说明后果和性质之间的关系。
至于持刀与否,正因为这女孩没有持刀,才判十年,否则你认为公平吗?
是不是非要这女孩弄死这老太太,才算得上性质恶劣呢?
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不是因为这女孩主观上不想,只是因为她没能力做到。
难道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在量刑上还有差别不成?因为施暴者弱小,所以要轻判?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量刑上有差别,但没有对男女强弱等分级考虑吧。
作者: rickliu    时间: 2011-6-19 10:55

看看中国地方法官的素质吧,还抱什么幻想?这帮孙子有几个有文化的?不是走后门就是靠关系才进入司法系统的。指望他们秉公执法、科学断案?做梦。
作者: whxnx    时间: 2011-6-19 19:14

刑法是有所依据的~不说法官怎么怎么的~既然有了刑法是公民就得遵守,按这事件说假如那女的没精神病判10年我认为该~别说40元就是一分也是10年.
作者: freeabc    时间: 2011-6-19 19:30

引用:
原帖由 yuanjing 于 2011-6-19 10:05 发表

看来你真的没看懂我的话。
我举例只想说明后果和性质之间的关系。
至于持刀与否,正因为这女孩没有持刀,才判十年,否则你认为公平吗?
是不是非要这女孩弄死这老太太,才算得上性质恶劣呢?
没有出现严重后果 ...
你没有看懂我的话。
自己琢磨琢磨你自己举例时为什么下意识地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呵呵
作者: freeabc    时间: 2011-6-19 19:41

引用:
原帖由 whxnx 于 2011-6-19 19:14 发表
刑法是有所依据的~不说法官怎么怎么的~既然有了刑法是公民就得遵守,按这事件说假如那女的没精神病判10年我认为该~别说40元就是一分也是10年.
请勿无视文中提到的罪刑相当原则、法律规定本身及其本意是否合理、以及本案里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争议。
另,比如最近发明的“依法”强拆,按照以上思维逻辑,应该也是毫无意见双手赞成的了。只要有“依据”就一定合法、合理嘛,按此思路,我看各种冤假错案、甚至刑讯逼供、猫猫死之类,也都有法有据有理的很呢。那个竟有不少同情者的钱明奇对依法、合法裁定和判决不满还滋事杀人,罪大恶极,中国的和谐就坏在这些人身上。法律规定本身,既然合理、没有争议,整天出台某法修正、司法解释之类,不是闲得蛋疼吗?全国人民都象7楼这样乖乖地懔遵法律,就永世太平了~
另关于论证逻辑。仅仅用法律、依法为违背一般常识认知的荒唐事件和结果辩护,不能否定荒唐、证明合理,而只能说明所谓的法律、依法里面存在荒唐不合理因素,尤其是法律本身对人们认知具有影响和同化作用的前提下。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19 20:16 编辑 ]
作者: caobanzhu    时间: 2011-6-19 20:14

入室抢劫,即使是4元,我觉得判十年都不严重,而且现在我国的精神病鉴定猫腻太多了。
作者: dlkfq11    时间: 2011-6-19 20:36

我们的法律松起来大象都能钻过去,严起来跳蚤也飞不过去.这个案子就是对我们法律现状的真实写照.
我们要想进入法制社会,恐怕得再等上一百年!
作者: joewoo2010    时间: 2011-6-19 20:39

我觉得这个有点矫枉过正了,贪官贪污了这么多,又没见动真格,对普通老百姓不能这样的
作者: foreverfig    时间: 2011-6-19 22:33

40元还算“数额较大”,有精神病还要被判十年,果然在中国一切的惩罚都是给我们这些平民预备的
作者: 嗷嗷乐    时间: 2011-6-20 01:13

只能说,现在的社会还是人治社会,不是法治社会
很多事情都是模棱两可,有太多的空子可以装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11-6-20 09:07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19 19:30 发表


你没有看懂我的话。
自己琢磨琢磨你自己举例时为什么下意识地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呵呵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你只想通过这件事来抨击一下中国的司法罢了。
中国司法黑暗,人所共知。但你这里所举事例中的施害者,除了“精神分裂”可以考虑轻判外,其它并无不妥之处。也没什么值得同情的。
持刀与不持刀不是关健。入室抢劫事实成立,你就不要再在数额上或后果上做什么文章了。
原引你的话“按常理,具备对人身相当程度的威胁和危害性才能构成暴力。所以案件性质上,显然认定为小数额的抢夺罪而非“暴力抢劫”是合理的。”
抢夺罪成立的一个要素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忽然取得财物。而本案中“阿珠直接从老陈身后走进客厅”,根本不具备“趁被害人不备”这一因素,而近似乎明抢。而在被害人发现制止时阿珠不是立即逃走,而是与被害人厮打。并最终抢走40元钱。抢劫与抢夺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显然阿珠案件的性质更适合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抢夺罪。
作者: 782839510    时间: 2011-6-20 14:43

悲剧的社会,悲剧的法律啊。其实我看到这个帖子是觉得很心酸的
作者: freeabc    时间: 2011-6-20 16:04     标题: 标题

引用:
原帖由 yuanjing 于 2011-6-20 09:07 发表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你只想通过这件事来抨击一下中国的司法罢了。
中国司法黑暗,人所共知。但你这里所举事例中的施害者,除了“精神分裂”可以考虑轻判外,其它并无不妥之处。也没什么值得同情的。
持刀与不 ...
你说了一车子话,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你举例时有意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的心态。

另外,你所称的判决的所谓妥与不妥的问题,包括抢夺、抢劫的区别,姑且认定为抢劫的问题,原文已经有所讨论,因为并非仅仅是貌似照章办事的法官判决,还有立法标准、法律本意的问题,请勿一而再再而三地视而不见。难道法律规定的十年重判的所谓“入室抢劫”,真的就是针对本案这种未携凶器徒手入室、情节上只是推倒抓挠被害人,后果是被害人连轻微伤都构不成,抢走了40块的所谓“入室抢劫”?暂且抛开刑法条文,难道您内心真的认为这种情节的被判十年是罪当其罚?不值得同情和心安理得!! ————如果你的确是这么认为的,那么没有再和你讨论的必要。否则,不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出了问题,就是法律规定本身出了问题。

再打个比方。法律如果规定凡依法认定犯了罪的,一律处决,您是不是也认为因此而丢了性命的罪犯都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呢?罪名上不再有差别和争议的判决您必定认为并无不妥吧,那么法律本身呢?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20 16:35 编辑 ]
作者: wssxnrrd02    时间: 2011-6-20 16:45

说句实话,贴子太长了,没有看完,但此类贴子通常只代表和反映了某个社会现象,或某些极少数人的,只要主流是好的就行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11-6-21 11:02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0 16:04 发表


你说了一车子话,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你举例时有意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的心态。

另外,你所称的判决的所谓妥与不妥的问题,包括抢夺、抢劫的区别,姑且认定为抢劫的问题,原文已经有所讨论,因为并非仅仅 ...
我真的不知道你究竟想说什么。你反复追问我举例中的“持刀”,我相信正常智商都能懂我的意思。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而不是说本案中的阿珠有持武器行为。更不是说老太婆是武林高手。
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还好我没有举例持枪试图抢银行未遂的例子,否则更被你咬住不放了。
是不是本案中施害人没有持械,我就必需要举一个没有持械的例子。我再重申一句,我举的不是相似的案例,而是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不知你能否理解这句话。正如我说某人的行为是“此地无银”并不是说他“一定藏了银子”一样的道理。
至于您所打的比方,我觉得法律本身有局限性,执法人自身因素影响判决的也不在少数,但阿珠案确实不应做为典型来说,如果不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她被判十年确实是咎由自取。
作者: freeabc    时间: 2011-6-21 12:11     标题: 标题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

——谢谢您终于承认了这一点,即持刀、性质严重、后果三者之间的联系。呵。谢谢您承认“法律本身有局限性”,这也正是您所一直回避的本文涉及的核心问题之一。17楼我已经把意思又重复了一遍,这里再说一遍! 如果您内心的确认为本案这种情节后果的被判十年是符合严惩那些属于最严重一类譬如严重威胁公民或社会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需最低量刑十年的立法本意,判决合情合理,罪当其罚,不值得同情,心安理得,那么我们的认知基础根本不同,同本案报道者立场相似,我无法认同其合理性——当然你认为徒手闯进你家把你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的就应该蹲十年大狱是完全可以的(ps,换一种思路,如果刑法上没有特别规定“入室抢劫”需判十年,或者规定“入室抢劫”仅需判五年以上,考虑到“入室抢劫”罪名是包括本案这种情节后果在内的,你是否认为应该规定或提高刑期至十年)——但我们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最后,补充一个观点。精神病人作案,正如本案情节所反映的,在动机、行为方式上常常有异于常人、难以理解的地方,而法庭审判调查中竟没有发现这一点,认定为合理、充分并据此并无一点不妥地判决,一方面可能中国这样懵懵懂懂的正常傻人的确太多见怪不怪,另一方面,就是包括辩护制度在内的审判制度和程序上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力。对比一些案子哭着喊着做假精神病鉴定的,到了真精神病这里反而没有了动静。——当然,这也是个案。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21 18:54 编辑 ]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11-6-22 13:08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1 12:11 发表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

——谢谢您终于承认了这一点,即持刀、性质严重、后果三者之间的联系。呵。谢谢您承认“法律本身有局限性”,这也正 ...
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
“徒手闯进你家把你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这是您的原话。
我只想问,阿珠的动机是什么?她的目的难道是想进屋把老太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钱?
抢劫犯的特征是“有多少钱抢多少钱”。因为只有40块,她想拿多也办不到。是不是她从一堆钱里查出40元拿走呢?如果当时口袋里有4千,4万元呢?她是不是也从中只拿40元呢?
“抓挠几下”,你还想让她做什么?非要拿刀乱砍才是后果严重吗?
如果当时屋内没钱,老太婆足够强壮灵活,即没被她推倒,也没抓挠到,结果阿珠空手而归,老太婆毫发未损,按照您的逻辑,这事就和没发生一样了:即没抢一分钱,也没伤一点人,阿珠一点罪行都不用承担了。
所以您一切的一切还是从结果来说事的。
但我认为,阿珠的入室没有造成太严重后果,不是她主观上就想这样的,而是客观上她没有做到。在这里抢40元和4千元性质上没什么区别。如果有4万她也会抢。攻击老太太也是如此,她没有因为老太太的阻止就终止犯罪。最终她能够得逞,还不是靠武力“制服”了老太婆?如果她当时丢下钱逃走,是另一回事。而在别人制止时反抗并最终太到目的,性质就不是“抓挠几下”那么简单了。这几下至少使老太太丧失了阻止她犯罪的能力。你能肯定老太婆继续阻止她,她不会采取更极端的方式吗?
至于同情,这是我最反感的,也是最初我发贴反驳您观点的原因。
刑法上如何界定刑期我不想和您讨论。但是不是一个按罪该判五年的人判了六年我们就要同情他(她)。再去义愤填膺,口诛笔伐地去谴责法律?
正如药家鑫案中顶药派们不是认真反思一个人该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反而死认“本该无期而判了死刑”,结果好像不是药家鑫杀了张妙,而是张妙杀了药家鑫一样。
作者: freeabc    时间: 2011-6-22 18:06     标题: 标题

认为文章是“【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的说法是十分愚蠢的,而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一味认为只要能扣上某某罪名的帽子就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闭上眼睛重判,不管是否判决的确符合立法条文及其本意,不管法律规定是否合情合理,更是十分愚蠢的。

您总爱通过偷换词语达到偷换概念的目的,比如不经意的“持刀”歹徒,比如把五年到十年(刑期具有重大不同)偷换成五年到六年(仅是轻微出入)。这也表现了你始终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经质问了多次的你本人是否认为十年重刑期是否适合于本案这样的情节和后果的问题,基于此,我们没有讨论的必要了,谢谢。

一个人“本该无期而判了死刑”,您认为是不值得去“死认”的,法律、判决是否合理公正不大要紧,要紧的是只要犯了罪就应该准备承担一切无论合理还是不合理的后果,就是按理本不当死却“判了死刑”丢了性命也是“咎由自取”,这就是您考虑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反过来,相对称的,一个人“本该死刑而判了无期”——如果您不是信奉不对称的宁枉勿纵、宁重勿轻原则的话——按照您的思维逻辑当然也应该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值得去深究“死认”的事——据此看来,对于广大网民竟然在这种事情上闹腾了几个月,您应该相当不以为然吧。“不是认真反思”的顶药派们无非就是要个您认为无足轻重的死刑换死缓(比无期还重,仍属于死刑)的结果,多大点事,还什么药杀张、张杀药的,您更不应该如此去较真和耿耿于怀啊,岂不有点自相矛盾。

我要谈法律、判决是否合理公正,您的回答是——有罪没罪?只要有罪就不要对法律和判决说三道四、唧唧歪歪,反思罪行去。我钦佩您对法律和判决的无上尊重,但是显然我们不具备讨论的共同基础。而在这个案子里,大概只能反思反思为什么精神病人要去抢劫、为什么成了精神病人、监护人为什么没有尽责约束等等问题了吧,呵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6-22 18:51 编辑 ]
作者: iwanttoaccuse    时间: 2011-6-22 23:20

这没什么好说的,抢劫罪的起步价就是3年;入室抢劫,起步价就是十年,不论你抢了多少钱。法官判的没有任何问题。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11-6-23 09:49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2 18:06 发表
认为文章是“【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的说法是十分愚蠢的,而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一味认为只要能扣上某某罪名的帽子就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闭上眼睛重判,不管是否判决的确符合立法条 ...
不知是我文化水平不够,表达不清楚,还是您的理解力有问题。
您一再要求我正面回答,回答什么呀?
“这也表现了你始终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经质问了多次的你本人是否认为十年重刑期是否适合于本案这样的情节和后果的问题”
从第一次回你的贴子我就阐明十年刑期罪当其罚,不知您是没看贴还是不识字。
“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
我觉得已经分析够多了,您一定是希望我再分析一下她是多么无辜。但我认为老太婆更无辜。
“而在这个案子里,大概只能反思反思为什么精神病人要去抢劫、为什么成了精神病人、监护人为什么没有尽责约束等等问题了吧”
您早这样说,我何至于每天打这么多字呢?
作者: haohao1414    时间: 2011-6-27 08:20

我哥当年也干过类似的事情,跟个手机店,店主打起来,大致是被骗了,结果后来被告抢劫,判刑12年,天朝的法律,值得研究
作者: jassions    时间: 2011-7-8 10:26

40元都是数额巨大,那得有多少抢劫犯要被枪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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