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女司机撞死劫匪案——律师界奇妙高论不服不行 [打印本页]

作者: llh1799    时间: 2008-7-18 00:12     标题: 女司机撞死劫匪案——律师界奇妙高论不服不行

女司机撞死劫匪案——律师界奇妙高论不服不行


顺德的苏用和律师昨日表示:“我的观点是,容桂女司机与龙女士的案件性质一样,两名女司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很难说,毕竟龙女士的行为导致一名劫匪死亡。” ——人死是要陪钱的,那怕对方是强盗。到底谁是强盗?法律保护劫匪的“合法抢劫权”?

“在容桂女司机事件之后,我和全国的律师同行进行了讨论,有一个观点必须提出来,就是有人认为劫匪抢钱后逃窜,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女司机再去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因为在传统观点上,正当防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的过程中,被害人做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行动。” ——全国律师同行居然有此观点:劫匪逃窜后就不是强盗了,若再追你就是强盗了。这是传统观点,妙哉!那强奸犯完事后提起裤子就是“过程已经完成”,女人再去拼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了,因为在传统观念上......

“不过,在经过对现行法律的研究后,我们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追捕权’,当公民的正当财产受到侵犯时,他完全有权利去实施追捕,将自己的财产夺回。而在这一过程中,关键看女司机的目的是什么?很显然,她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从这点上看,她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追捕权”?追捕时还只能想着自己的财产怎么自己就凭白长腿了呢?与那劫匪无关,稀奇!千古奇谈!

“另外,我反复强调,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代表民事责任的免除,像龙女士的案件,她追讨财产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年轻男子的死亡却与其有直接的关系,从民事方面上说,龙女士是很难一点责任也不承担的。”——劫匪变成了“年轻男子”,而且与财产“长腿”没有“直接关系”,你女士弄死我就有直接关系,陪钱吧。抢你是应该的,人家律师都说是呢。

他强调,追捕的目标应该是财产而不是贼。“如果抢回财产,应该避免和劫匪发生争斗。如果是驾车撞到劫匪,已经可以取回财产,不应该对匪贼施加任何伤害,应该对其做好保护措施。”但是要在不伤害劫匪的情况下保护财产是很困难的。 ——明白了吧?你的财产自己长腿了,要追也可以,得先保护好我“年轻男子”,不能与我争斗,否则造成伤害告你没商量!

他认为,法律鼓励公民追回财产的行为,而不希望看见任何伤亡事故,最佳方法应该是立刻报警,呼唤附近治安员和群众,利用群众力量追贼,单独追贼的风险太大。——现在想起需要追贼了,但群众力量恐怕不比女士弱吧?不仅会伤害劫贼,恐怕会要了那家伙的性命,如何是好?干脆也别报警了,就算财产与那“年轻男子”私奔得了。
作者: k284494188    时间: 2008-7-18 00:32

晕,这社会越来越说不清了     现在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
作者: fosh528000    时间: 2008-7-18 01:21

中国的法律是保护穷人的,不管谁对谁错,有钱赔偿给没钱的,(没钱的赔条命给你),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叫社会和谐?
作者: talentj    时间: 2008-7-18 04:37

国内的有些法学方面的专家简直就是弱智。
难怪法律有那么多漏洞!
作者: potter123    时间: 2008-7-18 04:59

这个案件够大家讨论一阵的了,希望经过讨论能使相关法律更加完善
作者: zxz9136    时间: 2008-7-18 07:29

引用:
原帖由 fosh528000 于 2008-7-18 01:21 发表
中国的法律是保护穷人的,不管谁对谁错,有钱赔偿给没钱的,(没钱的赔条命给你),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叫社会和谐?
法律是“保护穷人的”,这样说的人恐怕是脑袋让驴踢过了!
作者: kanssen    时间: 2008-7-18 09:50

嗬嗬,我就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上班,一件案子打赢还是打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和审判长的关系怎样,钱花了多少,哎,中国律师的悲哀啊
作者: lijhawk    时间: 2008-7-18 10:08

我觉得撞死歹徒是过了点,毕竟他没动这个女士,不过这个女士也是强悍的不行了,居然这么狠
作者: jianyong    时间: 2008-7-18 18:23

真乱!这些奇谈怪论出自哪个混蛋之口?他的脑子里全是屎?
作者: wzc1818    时间: 2008-7-19 07:28

这是律师说的话吗?他知道什么是法律吗?整个一个脑残人士。
作者: 平风造雨四君    时间: 2008-7-19 17:28

中国的法律感觉有越来越说不明白了,毛主席在的时候没几个法,天下一样太平,请问为什么




欢迎光临 SiS001! Board - [第一会所 关闭注册] (http://67.220.92.21/bbs/) Powered by Discuz! 7.2